豆腐类食品-豆腐食品安全标准有哪些规定

所有豆制品均可以执行gb 2712-2014标准。

1、新的《gb2712-2014豆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12-2014代替了原发酵豆制品卫生标准。

2、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2014)将于2015年5月正式实施。取得我市非发酵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非发酵豆制品通用技术条件》(szjg20-2006)(以下简称《豆制品技术条件》)和其他特区发布的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原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

3、由于gb2712-2014和《豆制品技术规范》的内容与不完全相同,为解决gb2712-2014生效后我市豆制品生产标准的适用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豆制品生产企业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我局特邀有关专家开展标准培训,解答我市豆制品生产企业标准应用问题。

扩展资料:

标准的追踪:

标准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质监、工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同级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信息技术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根据评价结果,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汇总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还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审评。标准审查期一般不超过5年。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标准

酒店对豆腐的要求标准

凡事都需要一个标准。秦始皇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书同文,车同轨”。要是没有这些标准,很难说中国是不是能够维系两千多年的绵延不绝。语言的统一有多重要,欧洲就是例子。

民以食为天,故而豆腐的地位至少是跟语言同样重要的。汉朝发明的豆腐可能是中华民族饮食历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农耕而非畜牧为主的中国人因此有了稳定廉价的优质蛋白质来源。如此重要,当然需要颁布一个国家标准。

如果事涉及语言又牵扯到豆腐,那更是双重重要。这么重要的事,是豆腐名称的翻译问题。

走在街上,大量公共标识的英文翻译不知所云,中国人看不懂,外国人更看不懂。不但看不懂,还闹出不少笑话。针对这一现象,最近几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了一套《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系列国家标准。除了通用准则之外,这套标准还在交通、旅游、餐饮、文化等十三个领域给出了具体规范,并附上了3700多条推荐译文。

编写这套规范的初衷当然是好的,其中绝大多数准则和推荐译文也都符合英文的使用习惯。不过,某些词条似乎在符合译名规范和尊重既定使用习惯之间摇摆,“豆腐”就是其中之一。

1. 豆腐的推荐译名

国标推荐的译名是Bean Curd或Doufu,二者一意译一音译。

先来看Bean Curd。我小时候学英语,书本上有一些中国食品的英文翻译,豆腐就是这么翻译的。后来在北美生活多年,每每试图用这个词,对方都如坠云端。

平心而论,这个翻译不算坏。翻译从来就不只是一个语言问题,文化和生活习惯是更大的障碍。如果一件东西在一种文化中压根就不存在,要通过对一个词的翻译把这件东西介绍到这个文化当中,让人明白它是什么,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种情况下常见的做法是借助于目标文化中已经存在的一个类似的事物,比如把饺子翻译成Dumpling就是这种做法。

那么Bean Curd里面的这个Curd是什么东西呢?从字面上讲,这个词形容的是一小块一小块的形状。从使用习惯上来说,它通常指的是经过发酵的奶块。单说curd,这是一种类似于酸奶但是比酸奶更粘稠更厚的奶制品。这在印度和英国比较常见,在北美很少看到。另外一个东西叫cheese curd,这是制作奶酪的发酵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半成品,形状是一寸见方的小块儿,很粘、韧性很好。从形状上讲,把豆腐翻译成bean curd,好像说得过去。但是,不管curd还是cheese curd都是经过发酵而成的。而豆腐的生产是不经过发酵的,中国制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豆腐归为非发酵类豆制品。所以curd并不是非常准确。

Bean表示豆类,这没有问题。可是,在日常使用习惯中soy或者soy bean指黄豆,而单独使用bean则通常是指四季豆一类的豆。比如酱油一般译为soy sauce,绝没有bean sauce这种用法。

这么说来,bean curd这个翻译并不是很直观。有人考证过,这个词在美国已经存在了一百多年,可是很不普及,基本上没人这么用。这也从侧面反应出这不是最优的翻译。

2. 音译好不好

从某种意义上讲,音译也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就是为什么国家标准要推荐使用汉语拼音Doufu作为豆腐的英文翻译。

这也是很常见的做法。比如意大利著名的甜品提拉米苏Tiramisu,名字原本只是创造这道甜品的餐馆给它起的一个商标,有人说是厨师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了这道甜品,也有人说是“带我走”的意思。可是当它流行开来,其他文化中没有这样东西,就直接音译了这个名字。更有趣的一个例子是拿铁咖啡,英文写成latte,也是从意大利文音译过来。听起来好像很高大上,可是在意大利文中这是很普通的一个词,就是牛奶的意思。意大利人喝咖啡的习惯,如果不加特别说明,都是不加奶的,特浓espresso,加奶的就是latte。

所以说把豆腐译为Doufu,一点问题都没有。

3. 使用习惯

如果说这个翻译有什么问题,那就是它不符合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英文中已经有了一个广为流传的词Tofu用来翻译豆腐。这个词是从日文音译为英文的,就像日式拉面译成Ramen。

没错,不论豆腐还是拉面,都是从中国传到日本,再由日本传到欧美的。可是一旦当这些音译词进入英语,它们就已经成了英语的外来词汇的一部分。如果说一定要正本清源,把它们改过来,恐怕要费些周折。

比如青岛啤酒的商标,根据标准的翻译方法,“青岛”应该按照汉语拼音拼写成Qingdao,可是在汉语拼音方案出台之前很多年,青岛啤酒就用Tsingtao Beer的商标卖到了全世界。今天的青岛啤酒仍然沿用这个商标。反过来说,外来词汇一旦进入汉语,使用习惯也不是那么容易改过来的。著名的强生公司英文叫做Johnson,跟NBA球星魔术师约翰逊是一个名字。可是不论强生还是约翰逊,在汉语中都已经是广为接纳的英语名词,不管是硬要把强生公司改名为约翰逊公司,还是把魔术师改名为强生,都很难让人接受。

一定要让别的国家按照自己的习惯更改译名,我们最熟悉的例子莫过于韩国要求中国把“汉城”的译名改为“首尔”。且不说这个要求被中国网民嘲笑了好一阵子,单就可操作性来说,这个要求起码是可行的,因为事件的主体是在外交活动中的两国政府。可是如果韩国政府要求全世界所有卖韩国烧烤的餐馆把它们的名字一律从“汉城烧”、“汉城烧烤王”改成“首尔烧”、“首尔烧烤王”,那就不但可笑,而且无法实现了——餐馆老板们可不会听他的。

中国的餐饮企业到底是要遵从国家标准把豆腐叫做doufu还是按照吃豆腐的顾客的语言习惯把它叫做tofu,我们现在还不得而知。海外的中餐馆不必顾忌部颁标准,多半还会继续用tofu——一边是制定标准的老爷,一边是衣食父母,听谁的?

小作坊腐竹检测要按国标检测吗

酒店对豆腐的要求标准如下。

1、酒店会要求供腐是新鲜的。

2、豆腐要具有良好的质地和口感,没有异味或苦味。

3、豆腐在卫生条件良好的环境下制作,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转基因大豆做豆腐如何处罚

需要。豆腐、腐竹执行标准,可参照执行GB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需要按国标检测,腐竹生产国家标准为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该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在超市里买豆腐吃出了问题,应该如何赔偿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出售的时候必须标明这是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生产方或者经营者申请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