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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甲酸的测定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油、水果汁、果酱等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含量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酱油、水果汁、果酱等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含量的测定. 最低检出浓度:气相色谱法最低检出量为1μg,用于色谱分析的样品为1g时,最低检出浓度为1mg/kg. 第一篇 气相色谱法(第一法) 2 原理 样品酸化后,用提取山梨酸、苯甲酸,用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测定,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3 试剂 3.1 :不含过氧化物. 3.2 石油醚:沸程30~60℃. 3.3 盐酸. 3.4 无水硫酸钠. 3.5 盐酸(1+1):取100mL盐酸,加水稀释至200mL. 3.6 氯化钠酸性溶液(40g/L):于氯化钠溶液(40g/L)中加少量盐酸(1+1)酸化. 3.7 山梨酸、苯甲酸标准溶液:准确称取山梨酸、苯甲酸各0.2000g,置于100mL容量瓶中,用石油醚—(3+1)混合溶剂溶解后并稀释至刻度.此溶液每毫升相当于2.0mg山梨酸或苯甲酸. 3.8 山梨酸、苯甲酸标准使用液:吸取适量的山梨酸、苯甲酸标准溶液,以石油醚-(3+1)混合溶剂稀释至每毫升相当于50,100,150,200,250mg山梨酸或苯甲酸. 4 仪器 气相色谱仪:具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 分析步骤 5.1 样品提取 称取2.50g事先混合均匀的样品,置于25mL带塞量筒中,加0.5mL盐酸(1+1)酸化,用15,10mL提取两次,每次振摇1min,将上层提取液吸入另一个25mL带塞量筒中.合并提取液.用3mL氯化钠酸性溶液(40g/L)洗涤两次,静止15min,用滴管将层通过无水硫酸钠滤入25mL容量瓶中.加至刻度,混匀.准确吸取5mL提取液于5mL带塞刻度试管中,置40℃水浴上挥干,加入2mL石油醚-(3+1)混合溶剂溶解残渣,备用. 5.2 色谱参考条件 5.2.1 色谱柱:玻璃柱,内径3mm,长2m,内装涂以5%(m/m)DEGS+1%(m/m)H3PO4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 W AW. 5.2.2 气流速度:载气为氮气,50mL/min(氮气和空气、氢气之比按各仪器型号不同选择各自的最佳比例条件). 5.2.3 温度:进样口230℃;检测器230℃;柱温170℃. 5.3 测定 进样2μL标准系列中各浓度标准使用液于气相色谱仪中,可测得不同浓度山梨酸、苯甲酸的峰高,以浓度为横坐标,相应的峰高值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同时进样2μL样品溶液.测得峰高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5.4 计算 式中:X1——样品中山梨酸或苯甲酸的含量,g/kg; m1——测定用样品液中山梨酸或苯甲酸的质量,μg; V1——加入石油醚-(3+1)混合溶剂的体积,mL; V2——测定时进样的体积,μL; m2——样品的质量,g; 5——测定时吸取提取液的体积,mL; 25——样品提取液的总体积,mL. 由测得苯甲酸的量乘以1.18,即为样品中苯甲酸钠的含量. 结果的表述:报告算术平均值的二位有效数. 5.5 允许差 相对相差≤10%.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品质、种类等各方面均受到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必将带动整个食品工业的全面发展。食品机械是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对于食品工业发展的好坏起主导作用。食品机械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和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力度,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技术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先后投入资金进行包装设备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技术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食品行业的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食品机械行业在中国发展迅猛,业内也出现不少大规模、效益好的龙头企业。

尽管我国食品包装接卸技术水平有了提高,有不少产品能够跟得上国际水平,但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明显处于弱势,存在创新不够健全、投入不足以及技术水平相对低下等问题。我国食品机械行业起步晚,缺乏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科研手段和设施,技术资源十分分散,这导致我国食品机械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在产品投入方面,根据国外食品机械行业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投资,占销售额的1%时,企业难以生存,占2%时可勉强维持,占5%时才有竞争力,而我国的食品包装装备企业平均水平不足1%;在技术水平方面,我国食品机械行业充斥着成本低、工艺水平比较落后、易于制造的食品机械产品,大量的低水平重复产品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和创新步伐。

坚持自主创新更要注重创造

我国食品机械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高于食品工业,但仍远远满足不了需要。重大关键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我们目前的技术绝大部分仍是仿制国外的,真正自主研发的只有5%-10%。我们在通过引进,消化与吸收,然后再创新的同时,要结合我们的工业基础、国人对食品的偏好,品种特殊性等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与成套设备,要用先进制造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在设计理念上、加工工艺的精度和细节上创造性地去研发与改进。

用户超前意识以用户需求为向导

不论什么产品,它的最终消费对象是广大用户,用户决定市场。在国外,一些牛奶生产企业建立了用户消费档案,即根据每个用户的健康状况和身体需求,来生产不同成分的产品。尽管麻烦,但"一切为了用户"的意识最终为企业赢得了用户。作为食品机械生产厂家,要树立用户超前意识,提升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人口数量、饮食习惯、原料资源等,开发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加强品牌意识打响行业知名度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眼下各种机械产品不少,但好的品牌却很少。一些企业不重视品牌,只钻研开发,结果很好的产品却因没有一个好品牌而影响了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一个企业经营好自己的品牌,必须具备可靠的产品质量和树立形象的营销宣传。品牌意识是一种经营理念,超前的品牌意识使企业在竞争中始终处于市场的前列;而意识滞后则前功尽弃,全盘皆输。

以优质的售后服务提升综合竞争力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光靠产品单机的利润已经无法帮助企业实现利润的增值,优质的售后服务帮助企业树立企业形象、增强综合实力。

目前不少企业采取以生产制造为主,整条生产线的设备由自己生产。也有企业以销售为主,设备由别的企业配套。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需要了解整个生产线上的所有产品性能,这样售后服务才会有保证。对于食品机械行业来说,工艺、技术、销售、售后等都很重要,在产品相同的情况下,确保良好的售后服务,企业才会更有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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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毒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问题,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为两则案例。

处罚案例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

当事人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案例二: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

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数据库-食品安全法

人民网-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豆腐厂子营业执照好办理吗?

首先声明 我不是专业的 资料是我查到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目前宝宝进行的微量元素检查主要是在定期体检时,通常是半岁以后的检查很重要,每年检查一次。6个月以内的宝宝一般以母乳为主,完全可以确保充分补充各种微量元素,不必做检测。6个月以后,宝宝开始添加辅食,可能会出现添加不及时或不足的情况,这时医生会通过询问父母喂养情况,结合宝宝的身体表现,决定是否进行检测。对再大一点儿的宝宝,医生则会根据是否挑食、偏食,是否反复生病,是否先天不足等情况进行检测

目前国际上对于微量元素的检验并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标准,微量元素检查的结果只是一个参考值,判断宝宝是否有健康问题还需要根据宝宝的具体症状。

微量元素检测只是一种筛查手段,其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数值来看,宝宝是否缺乏微量元素,不能简单地靠检测报告单上的数值做判断,必须结合宝宝所表现出的症状才能作出定论。比如有的宝宝明明出现了缺钙的症状,但微量元素检测结果完全可能是“正常”。因为微量元素在人体中原本含量就极少,仅仅靠几滴血做出的检测,其结果会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影响

各项微量元素正常值,仅供参考:

镁:

①成人正常值:男:75.3(μg/g)女:73.6(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64.0(μg/g) 女65.7(μg/g)

锌:

①成人正常值:男:124.3(μg/g)女:131.2(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110.0(μg/g) 女:112.3(μg/g)

铁:

①成人正常值:男:38.20(μg/g)女:32.30(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32.05(μg/g) 女:27.25(μg/g)

铜:

①成人正常值:男:10.10(μg/g)女:11.40(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11.85(μg/g) 女:11.70(μg/g)

锰:

①成人正常值:男4.27(μg/g)女:4.85(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3.88(μg/g) 女:4.12(μg/g)

锶:

①成人正常值:

男:2.18(μg/g)女:2.63(μg/g)

②儿童正常值:

男:1.84(μg/g) 女:2.10(μg/g)

铬:

①成人正常值:男:0.82(μg/g)女:0.96(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0.96(μg/g) 女:1.01(μg/g)

钼:

①成人正常值:男:0.38(μg/g)女:0.49(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0.31(μg/g) 女:0.38(μg/g)

钴:

①成人正常值:男:0.06(μg/g)女:0.06(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0.04(μg/g) 女:0.05(μg/g)

硒:

①成人正常值:男:0.65(μg/g)女:0.75(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0.37(μg/g) 女:0.49(μg/g)

镍:

①成人正常值:男:0.84(μg/g)女:0.76(μg/g)

②儿童正常值:男:0.24(μg/g) 女:0.34(μg/g)

铅:

①成人允许值:男:7.14(μg/g)女:7.42(μg/g)

②儿童允许值:男:7.35(μg/g) 女:7.82(μg/g)

镉:

①成人允许值:男:0.42(μg/g)女:0.36(μg/g)

②儿童允许值:男:0.22(μg/g) 女:0.20(μg/g)

铝:

①成人允许值:男:56.4(μg/g)女:76.2(μg/g)

②儿童允许值:男:53.4(μg/g) 女:69.20(μg/g)

  如果宝宝真的缺乏某种微量元素,也可以通过食物补充。

通常食物补充后一周内就可以达到正常指标。例如,缺铁可多吃动物肝脏、血制品及肉类,并注意补充维生素C;补锌可多吃一些动物肝脏及贝壳类海产品;补碘可通过食用碘盐、海带等补充。盲目给宝宝服用补充微量元素的保健品,非但机体可能不吸收,还容易出现各种微量元素间的相互抵抗问题,如钙和锌会影响铁的吸收率,铁也会降低锌的吸收率,而且微量元素补充过量还可能使人中毒。

当碰到孩子缺乏某种微量元素时,不要擅自给孩子吃药,最好先进行食物补充,并定时和医生联系,把宝宝的症状表现告诉医生,由医生决定孩子是否需要吃药。

微量元素的食物补充的方法

锌元素 含锌丰富的食物有海产品,如牡蛎、干贝、瑶柱等;坚果类食物也含锌很高,例如核桃、杏仁、芝麻等。

铜元素 动物的内脏含铜量很高,用含铜的器皿烹调的食物,含铜量都很高。

铁元素 含铁丰富的食物有动物的肝脏,如鸡肝、猪肝等;豆制品含铁量也很高,而且容易吸收,如豆浆和豆腐;蛋黄的含铁量很高,但吸收率稍差,也算是补铁的食物之一。橙子、葡萄、奇异果等含丰富的维生素C ,促进铁的吸收。

钙元素 奶类、豆制品、坚果类含钙丰富;鱼肝油促进钙的吸收和利用;多晒太阳。

铅元素 汽车尾气、铅笔、劣质的玩具家具油漆和墙漆、二手烟、电池、皮蛋、打印机油墨等含铅量很高,尽量少让宝宝接触这些东西。

奇异果、橙子、葡萄等含维生素C丰富的水果,有利于排铅。

1、如果你是规模很小的那种家庭式的小作坊类型的,应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可以进行批发和零售,当然你只能是进行散装销售。不可以进入大型商场或超市进行销售,也不可以像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因为你不符合这方面的条件。

2、 如果你想要和其他定型包装食品那样进行包装销售,想要有自己的品牌,那么你必须是规模化的食品厂,到质监部门办理QS,有厂房,有检验室,有检验人员,有HACCP关键控制点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要取得所生产食品的检测合格报告后才可以进行定型包装,再进行批发销售,或进商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