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食品安全执行标准是多少级的-豆腐食品安全执行标准是多少级

法律分析:不违法,但出售的时候必须标明这是转基因食品。新版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同时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料等,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城里开豆腐坊做豆腐买,都需要办什么证照?

商务部关于建立健全加工和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意见

商运发〔2003〕457号

《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和《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规定,商务部门要大力实施以“培育绿色市场”为重点的“三绿工程”,加强食品流通、加工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三绿工程”,加快建立流通和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现就建立健全流通和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流通和加工领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

实施“三绿工程”以来,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明显改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目前流通和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方面普遍存在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薄弱、技术人员缺乏和投入不足等问题。建立健全流通和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是实施“三绿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严格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方式,是结合我国实际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流通和加工领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流通和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主要内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流通、加工企业,要以建立流通和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核心,以严格实行索票、索证、认证、认定等市场准入制度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以完善检测手段和提升检测能力为重点,抓住当前蔬菜、肉类、水产品、豆制品等与百姓生活关联度较高的商品,建立健全食品流通、加工领域有条件企业严格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验、执法机关监督抽检和商务部门定点检测机构监测抽检相结合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

(一)加快企业自检体系建设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强化食品流通、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培训与咨询,指导有条件的食品流通和加工企业建立检测站点,配备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开展日常检测,并实行检测结果公示制度,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和入市销售。商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建立检测站点、开展例行检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要向消费者公示,并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责任,对定点屠宰企业还应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完善委托检验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积极推进企业自检体系建设工作中,对确实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要实行委托检验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代为检测;要督促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严把进货关,严格从开展日常检测的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厂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生产企业进货,对感官可疑的食品要及时送检;对不能按要求执行委托检测制度的企业,要及时向消费者公示。

(三)完善食品安全定点检测网络。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检测力量和资源,分别确定国家、省、地、县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省级定点检测机构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地、县级定点检测机构通过同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具有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和能力。

2.设有独立的检测室(区),水、电、气等配套齐全,环境整洁卫生。

3.具备《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其性能满足对蔬菜、肉类、水产品、豆制品等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的要求,仪器设备检出限须达到检测项目指标的要求。

4.按业务范围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实际管理经验,检测技术人员应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并熟练掌握相关检测技术,实际操作能力强,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的人数应不低于检测技术人员总数的20%。

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内部管理。

国家级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主要设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承担大中城市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测评估和全国性普查工作,经审定合格授予“商务部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资格。省、地、县级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主要负责本辖区内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由所在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抽检制度,委托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辖区内的专项抽检,加强对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安全监测。

三、流通、加工领域开展食品安全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一)检测标准

流通、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工作要依据《农产品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有关检测技术规范开展。

1.蔬菜检测:重点检测韭菜、圆白菜、黄瓜、豆角、油菜、芹菜、小白菜,按照《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2001)等标准执行,前五种蔬菜中甲胺磷不得检出,芹菜中氧化乐果不得检出,小白菜中甲基对硫磷不得检出。

2.肉类检测:重点检测猪肉、猪肝,按照《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安全要求》(GB18406.3-2001)执行,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不得检出,恩诺沙星、庆大霉素、土霉素、四环素、泰乐菌素及磺胺类药物的最高限量为≤0.1mg/kg,青霉素为≤0.05mg/kg,链霉素为≤0.5mg/kg。

3.水产品检测:重点检测水发鱿鱼、水发海参、鲜鱼、鲜虾、鲜虾仁,按照《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4-2001)和《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执行,甲醛不得检出。

4.豆制品检测:重点检测腐竹、豆腐皮,按照《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2711-1998)和《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国质检执[2002]183号)执行,次硫酸氢钠甲醛禁止在食品中使用,不得检出。

(二)抽样方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样检测,必须保证足够的样本量。抽检的最低样本量要求为:每个市县选择销售量比较大的2个以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个以上农贸市场和2个以上生鲜超市作为抽检监测对象。每个检测品种从每个市场选择2-3个产销量比较大的经销商,各随机抽取2公斤样品为一个样本,其中1公斤样品作为制备实验室样品用于检测,1公斤样品作为备样,并按规定期限低温冷藏或冷冻保存。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在每次检测抽样时,各检测机构的抽样人员要以消费者的身份,随机购买商品作为样本进行检测,并索取有关单证备查。

(三)检测方法

1.甲胺磷的测定,按《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14876)执行,检测仪器为气相色谱仪。

2.次硫酸氢钠甲醛、甲醛的测定,按《食品中甲醛次硫酸钠的测定方法》(卫法监法[2001]159号)执行,检测仪器为分光光度计;或按《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5073-2001)执行,检测仪器为气相色谱仪。

3.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按《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NY/T468-2001)规定执行,检测仪器为气相色谱-质谱仪(GC/MC)。

4.恩诺沙星、庆大霉素、链霉素的测定,按《兽药及其他化学物质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检测方法》(农牧发[1998]17号)执行,检测仪器为液相色谱仪。

5.氯霉素、青霉素、泰乐菌素、磺胺类的测定,分别按《出口肉中氯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T0347)、《出口肉中青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T0539)、《出口肉中泰乐菌素残留量检验方法》(SN/T0670)、《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检验方法》(SN/T0208)执行,微生物学检测。

6.土霉素、四环素的测定,按《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14931.1)执行,检测仪器为液相色谱仪。

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技改、编制、科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增加投入,健全信用档案,力争在3-5年时间内建立比较完善的流通、加工领域食品安全检测体系。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之前根据条件在每个大中城市选择2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作为国家级定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向商务部推荐(推荐表附后),并将地方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情况及时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豆腐,酱油是转基因食品吗?

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扩展资料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百度百科-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在超市里买豆腐吃出了问题,应该如何赔偿

什么是转基因

通俗的说,就是一种生物体内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种生物或同种生物的不同品种中的过程。一般来说转基因是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来实现的。例如,植物的花粉 (含有雄配子)通过不同的媒介由一个植物“跑”到另一种植物,或“跑”到同一种植物的另一个品种花朵里边的雌蕊(含有雌配子)上并与其杂交,这种杂交的过程就产生了基因的转移。同样,例如在猫这种动物中,不同品种和类型的猫进行交配后产生了与父母都不—样的仔代,就是由于产生了基因的转移。因此,转基因是大自然中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只不过在自然界中,基因转移没有目标性,好的和坏的基因都可以一块转移到不同的生物个体。同时,通过自然杂交进行的转基因是严格控制在同一物种内(特别是在动物中),或是亲缘关系很近的植物种类之间。

人类为了要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改善农作物的品质和增强农作物的抗病虫、抗逆的能力,常常采用人工杂交、远缘杂交等方法来育种,希望将不同品种,甚至是野生近缘种中间的有益基因,转移到推广品种中间去。这种以人工杂交的方式进行转基因,增大了目的性,也培育出了成千上万的优良品种供人类食用。但是人工杂交的方法 ——转基因仍有许多局限,例如:不能在亲缘关系较远的物种之间转移基因,已转移的基因中仍有大量不需要的基因甚至是有害的基因,转基因的效率较慢等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科学家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的方法,将我们所需要的基因进行定位,分离克隆,然后再将这个目的基因,通过载体转移到我们的目标生物品种中去。这种以生物技术的手段来转移基因的过程就是我们现在常常提到的转基因。它与自然的和传统通过人工杂交转移的基因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这种用生物技术来进行转基因有很强的目的性——只转移需要的基因,而将不需要和有害的基因统统拒之门外,这就大大地提高了转基因的效率和加快了品种改良的进程。同时,现代的转墓因技术还可以从亲缘关系较远的生物中的基因,甚至是人工合成的基因转移到我们需要的品种中,扩大了可利用的种质资源。

了解了基因以及转基因以后,就不难理解什么是转基因生物,什么是转基因食品了。我们目前所说的转基因生物 (植物或动物)就是利用转基因生物技术将分离克隆的单个或一组基因转移到某一种生物,这样的生物就是转基因生物,由这些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成的食品就称之为转基因食品。如转基因大豆及其制成的豆油、豆腐、酱油、豆豉等豆制品都是转基因食品。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知道转基因生物是利用了一种高效生物技术将基因更有目的和更经济地转移到我们需要的目标生物中去。这种生物,如小麦、水稻、大豆、西红柿能提供人类所期望的更多更好的特性。当然,因为转基因技术和转基因产品目前还处在研究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也可能存在着某些对人体和环境不利的因素。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凡是通过国家法律认可的转基因产品,都是经过国家级的食品安全检验,对于人体的健康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安全的。其实,据有关资料的报道,我国每年从美国进口的 1500 万吨大豆中有 60 %以上的都是转基因大豆。所以,我们也许已经食用了转基因大豆制品。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还没有见到一例因使用这些大豆及其产品而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报道。

制作豆腐应该用什么凝固剂好?健康无公害的。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生产方或者经营者申请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血豆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制作豆腐应该用石膏凝固剂或卤水凝固剂好,都是健康无公害的。

豆腐的种类:石膏豆腐,卤水豆腐等。一样的豆子用家用智能豆腐机能做出不同的豆腐主要是因为在点卤的时候选用的凝固剂不同造成的。

首先要看你喜欢吃哪种豆腐,相对于的就选择哪种凝固剂。比如南方人喜欢吃石膏豆腐那就选择石膏凝固剂,北方的喜欢吃卤水豆腐就选卤水凝固剂。食用的凝固剂,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添加剂标准。石膏豆腐王凝固剂主要成分:食品级石膏粉。卤水豆腐王凝固剂主要成分:食品级氯化镁(卤水原料)。所以要购买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添加剂的这些凝固剂都是安全无公害的。

豆腐的制作流程:

1、泡黄豆:豆腐的原料是黄豆,把豆子去壳洗净,放入水中浸泡一段时间;

2、磨豆浆:豆子泡涨后加入一定比例的水,磨成生豆浆;

3、过滤:用特制的布袋将磨出的浆液装好,收紧袋口用力挤压,将豆浆榨出布袋,把豆渣和豆浆分离;

4、煮豆浆:生豆浆榨好后,放入锅内煮沸,边煮边撇去上面漂浮的泡沫,煮的温度保持在90-110℃之间;

5、点浆:煮好的豆浆需要点卤凝固,可以用盐卤点卤或石膏点卤,凝固后就是平常吃的豆腐脑;

6、压板成型:豆浆凝结成豆腐花后,舀进已铺好包布的木质模具里,用包布将豆腐花包起来,盖上木板压出水分,豆腐就做好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124条,处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毒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