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食品安全问题怎么解决-豆腐食品安全检测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我们特别担忧的地方有很多小宝宝吃的东西,父母更是特别的仔细想一些包装类的产品,大多数都是流水线生产,所以失误率很小,今天我想和大家一起来谈论食品安全的问题。
事情经过事情发生在山东济宁有一名女子在小卖店买了一袋儿豆腐干儿,他的豆腐干儿时候多开之后和竹签子穿在一起的当吃了两串之后,发现有一串的上面有半截的手套。当时这一名女子也是感觉到特别的震惊,然后就找到啦商家。
在好几次协商之后,这个商家给这名女子发了一个88块钱的红包,但是女子没有领,而且一直在说这件事情之后,这一名商家又发了66块钱的红包这一名女子看这件事情已经没有办法解决所以打了电话已经投诉。
为什么会有手套?这件事情后面也没有任何的进展了,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在这里面出现手套本身就让人感觉到挺恶心的。我们都知道,大多数的工厂里面的大型工人,其实都是需要带手套的这个手套,可能就是因为这些工人的疏忽,然后把手套装顶到了这个视频之中。但是,在后期的质检里面有没有发现这个却是一个很大的纰漏了。
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办?应该如何维权?如果你遇到这样的事情的话第一个你一定要拍照留好证据,如果真的是在这个袋子里面出来的,一定要先联系商家问一个说法,如果两个人没有达到合理的一个解释的话,千万要记住找到一个专业的食品机构有或者是当地的有关部门把这件事情一五一十的说出来很多人都感觉到有东西就有东西了,然后这边也赔偿了什么的我就不跟他计较了。有一些时候确实是可以,但是像手套,这一类的东西真的是不可以姑息,因为它也是属于大的东西,而且我们都不知道那个手套究竟是怎么来的,为了你自己的安全,同时也是能够帮助消费者辨别食品卫生出一份力量。
豆腐是养生佳品,为何突然变成健康杀手?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血豆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怎么判
任何食物过度食用,都会变成健康杀手。豆腐虽然是养生佳品,但是过度食用,就会变成健康杀手了,有人每天只吃一道菜,就是豆腐,因为觉得豆腐里的蛋白质比较多,所以就每天吃,殊不知这么做就会伤害胃粘膜,造成疾病。
豆腐虽然好,不能过度食用,否则就是成了健康杀手
胃部表面是有一层胃粘膜的,本身就是一层蛋白质,豆腐里面也含有蛋白质,所以,两个蛋白质遇见了一块,如果过度食用,就会造成蛋白质增加了,所以就容易蛋白质中毒,这是非常不合适的。有上年纪的人因为年口不好,所以就坚持每天都吃豆腐,因为听人说豆腐里含有的雌激素也多,能延缓衰老,有的爱美女士也情有独钟豆腐,这个都是不科学的食用方法,一定要仔细科学食用豆腐,否则就会把健康变成不健康,大家记住了吗?
改变传统的饮食行为,比如小葱拌豆腐就是有害的民间有句老话,白菜豆腐保平安,这句话就说明老百姓非常喜欢吃豆腐,也认可豆腐对身体的好处。然而,一些传统的饮食行为就是不合适的,比如小葱拌豆腐,这样吃就不利于钙质吸收,缺乏钙质吸收,因为产生了很多草酸钙,草酸钙又是不利于人体吸收的,所以,这道小葱拌豆腐,葱炒豆腐,我们都要摒弃,因为会威胁到我们的身体健康。
另外,吃豆腐的时候,我们也要注意,最好能用热水焯一下再吃,这样就会保证食品安全。同时,刚刚做出来的豆腐不能立即食用,要等等再吃,否则就会太热烫到嘴,如果有一些慢性胃炎,胃溃疡的人最好也先不要吃豆腐,等病情稍微稳定一些了,再吃豆腐也不迟。
豆腐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吗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3、124条,处罚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毒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豆腐也是食品类,也属于《食品安全法》管辖的范畴。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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