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腐检测报告有效期多少天-豆腐食品检测报告在哪办理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内容,将涉及处罚的条例列举如下:
第一百二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毒或者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
(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五条 ?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三十六条 ?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
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消费者组织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
(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条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部分用语含义如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对于备受关注的保健品问题,食品安全法亦有所涉及。以下为两则案例。
处罚案例一:江苏张家港市查处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对张家港市金港镇领康食品商行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处发现有大量老年人聚集,还在当事人进行宣传的电脑中发现用以推销的台词、剧本、方案。
经调查,当事人通过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宣传其销售的固源芳胶囊、五蛇苗草酒、介入因子胶囊、心血活力肽压片糖果等产品,上述产品均不属于药品,当事人却通过播放事先录制好的视频(假称是直播)及口头宣讲等方式虚构上述产品具有医疗效果,诱使消费者认为使用上述产品可以治病。
当事人以上述商品以远高于进货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可查明的固源芳胶囊获利5000元,五蛇苗草酒3万元,介入因子1万元,心血活力肽15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对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7万元罚款。对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案例二: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
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数据库-食品安全法
人民网-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卫生许可证要到哪去办?另外大概要多少钱?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作为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生活必需品,其质量、品质、种类等各方面均受到了民众的高度关注,必将带动整个食品工业的全面发展。食品机械是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对于食品工业发展的好坏起主导作用。食品机械行业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广阔,潜力巨大。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食品和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力度,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技术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批食品生产企业先后投入资金进行包装设备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技术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食品行业的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食品机械行业在中国发展迅猛,业内也出现不少大规模、效益好的龙头企业。
尽管我国食品包装接卸技术水平有了提高,有不少产品能够跟得上国际水平,但总体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明显处于弱势,存在创新不够健全、投入不足以及技术水平相对低下等问题。我国食品机械行业起步晚,缺乏与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的科研手段和设施,技术资源十分分散,这导致我国食品机械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在产品投入方面,根据国外食品机械行业的成功经验表明,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投资,占销售额的1%时,企业难以生存,占2%时可勉强维持,占5%时才有竞争力,而我国的食品包装装备企业平均水平不足1%;在技术水平方面,我国食品机械行业充斥着成本低、工艺水平比较落后、易于制造的食品机械产品,大量的低水平重复产品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和创新步伐。
坚持自主创新更要注重创造
我国食品机械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发展速度高于食品工业,但仍远远满足不了需要。重大关键技术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我们目前的技术绝大部分仍是仿制国外的,真正自主研发的只有5%-10%。我们在通过引进,消化与吸收,然后再创新的同时,要结合我们的工业基础、国人对食品的偏好,品种特殊性等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与成套设备,要用先进制造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在设计理念上、加工工艺的精度和细节上创造性地去研发与改进。
用户超前意识以用户需求为向导
不论什么产品,它的最终消费对象是广大用户,用户决定市场。在国外,一些牛奶生产企业建立了用户消费档案,即根据每个用户的健康状况和身体需求,来生产不同成分的产品。尽管麻烦,但"一切为了用户"的意识最终为企业赢得了用户。作为食品机械生产厂家,要树立用户超前意识,提升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根据各地的生活水平、人口数量、饮食习惯、原料资源等,开发生产出用户满意的产品。
加强品牌意识打响行业知名度
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眼下各种机械产品不少,但好的品牌却很少。一些企业不重视品牌,只钻研开发,结果很好的产品却因没有一个好品牌而影响了市场占有率的提高。一个企业经营好自己的品牌,必须具备可靠的产品质量和树立形象的营销宣传。品牌意识是一种经营理念,超前的品牌意识使企业在竞争中始终处于市场的前列;而意识滞后则前功尽弃,全盘皆输。
以优质的售后服务提升综合竞争力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光靠产品单机的利润已经无法帮助企业实现利润的增值,优质的售后服务帮助企业树立企业形象、增强综合实力。
目前不少企业采取以生产制造为主,整条生产线的设备由自己生产。也有企业以销售为主,设备由别的企业配套。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需要了解整个生产线上的所有产品性能,这样售后服务才会有保证。对于食品机械行业来说,工艺、技术、销售、售后等都很重要,在产品相同的情况下,确保良好的售后服务,企业才会更有竞争力
食品包装生产的gmp资料
在卫生监督部门
初次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费用大概在1000元左右
办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食品卫生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只要是有效证明就可以,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操作。食品销售企业、饮食服务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时,应参照生产企业要求提供房屋使用证明的有效材料。
5.生产加工功能间布局平面图(标注面积)、生产工艺流程图;
***所有食品单位都必须提供平面图并标注功能间名称及实际使用面积
***集体餐配送、大中型餐饮、学校食堂等应提供流程图。
***生产单位、自制零售单位应提供配方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相片1张/人;
7.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卫生设施设备清单;
8.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9.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10.生产用水的水源、水质资料;
11.卫生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资料;
12.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食品销售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根据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2.2.6的规定,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8.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饮食服务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集体配送餐企业中,不提供盒饭,仅以桶装来外送的,可以不设分装间,但要有暂存间。餐饮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如要外送,应符合《浙江省集体配送餐卫生许可条件》要求。
***仅销售熟食的熟食店,其许可项目应为“食品经营:熟食销售”;销售间要求同自制零售的熟食销售间要求,且销售产品只能是从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
8.房产证(或建筑许可证)和/或租房协议复印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食品摊贩
***市场内单独发证的,按常规处理不单独发证的,办理健康证(执行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独立固定场所的包括定型包装或非定型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独立固定场所包括有围护结构和没有围护结构的;只要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位均应发证(如豆腐、香干等);纯经营生肉、活禽、鲜鱼、蔬菜的不发证
1.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占道证、设摊证等);
3.生产经营项目;
4.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五)保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明文件复印件
4.产品剂型、品种名单及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复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报告
6.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市级以上卫生检验机构出具的连续三批产品检验报告;
7.产品质量标准
8.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9.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款规定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还需提供转让(委托)、受让(受委托)双方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产品转让(委托生产)协议(合同)书;本企业无保健食品批准(注册)证书但拟接受产品转让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加工的,照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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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年度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情况分表(共十类)
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准面积)及总平面图
4、卫生管理组织网络和卫生管理制度
5、新建、扩建、改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名单)
7、经营场所内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检测报告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或单位名称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单)及地址
10、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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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变更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目录
(一)名称变更的出具工商局的企业审核名称批准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变更说明申请;
(二)法人或负责人变更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变更说明申请;个体的还需出具有要变更人签字的的租房协议;
(三)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简称GMP)是为保障食品安全而制定的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技术要求,也是一种注重制造过程中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自主性管理制度。良好生产规范在食品中的应用,即食品GMP,主要解决食品生产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卫生问题。它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卫生与质量和严格的检测系统,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符合标准。
第一节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应用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食品工业的不良状况和药品生产的欺骗行径,促使美国
诞生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开始以法律形式来保证食品、药品的质量,由此还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级的食品药品管理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美国是最早将GMP用于食品工业生产的国家,美国在食品GMP的执行和实施方面做
了大量的工作。良好生产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美国首创的一种保障产品质
量的管理方法。1963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了药品GMP,并于1964年开始实施。196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各会员国家政府制定实施药品GMP制度,以保证药药品质量。同年,美国公布了《食品制造、加工、包装储存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简称FGMP(GMP)基本法。FDA于1969年制定的《食品良好生产工艺通则》(CGMP),为
所有企业共同遵守的法规,1996年版的美国CGMP(近代食品制造、包装和储存)第110节内容包括:定义、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广房及地面、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和设备维修、生产过程及控制、仓库与运销、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
自美国实施GMP以来,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采用了GMP质量管理体系,如日本、加拿大、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中国台湾等积极推行食品GMP质量管理体系,并建立了有关法律法规。
日本受美国药品和食品GMP实施的影响,厚生省、农林水产省、日本食品卫生协会等先后分别制定了种类食品产品的《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卫生规范》、《卫生管理要领》等。
农林水产省制定了《食品制造流通基准》,其内容包括食用植物油、罐头食品、豆腐、腌制蔬菜、杀菌袋装食品、碳酸饮料、紫菜、番茄加工、汉堡包及牛肉饼、水产制品、味精、生面条、面包、酱油、冷食、饼干、通心粉等20多种。
厚生省制定了《卫生规范》,包括鸡肉加工卫生规范、食饭及即食菜肴卫生规范、酱腌菜卫生规范、生鲜西点卫生规范、中央厨房及零售连锁卫生规范和生面食品类卫生规范等。
食品卫生协会制定了《食品卫生管理要领》,有豆腐、油炸食品、即食面、面包、寿司面、普通餐馆、高级餐厅和民族餐馆等。
上述“基准”、“规范”和“要领”均为指导性的,达不到其要求不属违法。
加拿大实施GMP有三种情况:
GMP作为食品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被政府机构写进了法律条文,如加拿大农业部制定的《肉类食品监督条例》中的有关厂房建筑的规定属于强制性GMP。
政府部门出版发行GMP准则,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自愿遵守。
政府部门可以采用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GMP准则,食品生产企业也可以独立采用。
其他一些国家采取指导的方式推动GMP在本国的实施。如英国推广GFMP(
Good F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新加坡由民间组织——新加坡标准协会(SISIR)推广GMP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马来西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也都积极推行了食品的GMP。
我国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定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1988年起,先后颁布了19个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简称“卫生规范”。卫生规范制定的目的主要是针对当时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比较落后的现状,重点规定厂房、设备、设施的卫生要求和企业的自身卫生管理等内容,借以促进我国食品企业卫生状况的改善。这些规范制定的指导思想与GMP的原则类似,将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重点放在成品出厂前的整个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上,而不仅仅着眼于最终产品上,针对食品生产全过程提出相应技术要求和质量控制措施,以确保最终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自上述规范发布以来,我国食品企业的整体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食品工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由于近年来一些营养型、保健型和特殊人群专用的食品的生产企业迅速增加,食品花色品种日益增多,单纯控制卫生质量的措施已不适应企业品质管理的需要。鉴于制定我国食品企业GMP的时机已经成熟,1998年卫生部发布了《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17405-1998)和《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4-1998),这是我国首批颁布的食品GMP标准,标志着我国食品企业管理向高层次的发展。
第二节 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良好生产规范的原则
GMP是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实行严格监控而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采取的必要的良好的质量监控措施,从而形成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GMP是将保证食品质量的重点放在成品出厂前的整个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上,而不仅仅是着眼于最终产品上,其目的是从全过程入手,根本上保证食品质量。
GMP制度是对生产企业及管理人员的长期保持和行为实行有效控制和制约的措施,它体现如下基本原则:
1.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足够的资历,合格的生产食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承担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并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职责;
2.操作者应进行培训,以便正确地按照规程操作;
3.按照规范化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4.确保生产厂房、环境、生产设备符合卫生要求,并保持良好的生产状态;
5.符合规定的物料、包装容器和标签;
6.具备合适的储存、运输等设备条件;
7.全生产过程严密而并有有效的质检和管理;
8.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实验室;
9.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发生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
10.生产中使用手工或记录仪进行生产记录,以证明所有生产步骤是按确定的规程和指令要求进行的,产品达到预期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出现的任何偏差都应记录并做好检查;
11.保存生产记录及销售记录,以便根据这些记录追溯各批产品的全部历史;
12.将产品储存和销售中影响质量的危险性降至最低限度;
13.建立由销售和供应渠道收回任何一批产品的有效系统;
14.了解市售产品的用户意见,调查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二、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
GMP根据FDA的法规,分为4个部分:总则;建筑物与设施;设备;生产和加工控制。GMP是适用于所有食品企业的,是常识性的生产卫生要求,GMP基本上涉及的是与食品卫生质量有关的硬件设施的维护和人员卫生管理。符合GMP的要求是控制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其强调食品的生产和贮运过程应避免微生物、化学性和物理性污染。我国食品卫生生产规范是在GM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来实行,该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或工厂,并作为制定种类食品厂的专业卫生依据。
GMP实际上是一种包括4M管理要素的质量保证制度,即选用规定要求的原料(material),以合乎标准的厂房设备(machines),由胜任的人员(man),按照既定的方法(methods
)
,制造出品质既稳定又安全卫生的产品的一种质量保证制度。其实施的主要目的包括三方面:①降低食品制造过程中人为的错误;②防止食品在制造过程中遭受污染或品质劣变;③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GMP的重点是:①确认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性;②防止物理、化学、生物性危害污染食品;③实施双重检验制度;④针对标签的管理、生产记录、报告的存档建立和实施完整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 保健食品及其认证
一、保健食品的概念及分类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除具备一般食品的要求之外,最重要的是必须具有功能性,这是保健食品与一般普通食品的最大区别。一种保健食品至少应该具有调节人体机能作用的某一种功能,如免疫调节、延缓衰老、调节血脂、调节血糖、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抑制肿瘤等功能之一。功能不明确、不确定者不能作为保健食品。由于保健食品具有明显的功能性,因此其适合于特定的人群食用,一般需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特殊人群食用,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食用的食品,如果不按照说明书食用,就可能会造成营养素过量而中毒,或者某种营养素在体内含量过剩而导致体内营养素的平衡,影响人体健康,起不到保健食品应有的食用效果。保健食品作为食品、具有其特殊性,保健食品的原料、功效、安全性、产品形态都不同于一般食品。除了严格规范对保健食品的功能、毒性、功效成分稳定性等进行评审外,如何加强对保健食品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能按照审批时的标准进行生产,是一项关系到保健食品是否真正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关键因素。
我国有的学者按照保健食品的应用范围和服务对象分类,把保健食品分成了三类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一是以增进健康和各项体能为主要目的的保健食品,食用对象可以是一般健康人群或者亚健康人群;二是以特殊生理需要或特殊工种需要人群为食用对象的保健食品;三是主要供给健康异常的人食用的保健食品,以防病抗病为目的。具体分类如下:
(一) 营养保健食品
1.营养补充剂(氨基酸、维生素、矿物元素)
2.广谱性保健食品
a.免疫调节作用
b.抗疲劳
c.美容
(二) 专用保健食品
1.婴儿保健食品
2.儿童益智食品
3.孕妇专用保健食品
4.运动员保健食品
5.特殊工种保健食品(抗辐射、耐缺氧等)
(三) 防病保健食品
1.抑制肿瘤作用
2.调节血脂
3.防病肿瘤作用
4.调节血压
5.改善骨质疏松等
二、我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
参照国际通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制度,根据保健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解决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问题最佳方法,是保健食品优良品质和安全卫生的可靠保证体系。
我国《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与国际上的GMP在制定目的、原则是一致的,因此,该规范也是可以称为我国的保健食品GMP。与GMP的大致框架类似,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具备了较好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它与以往国家制定的十余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有所不同,后者主要以防止污染为主要目的,主要是对卫生操作方面的要求,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内容则包括了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和质量规格要求,既包括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又包括防止污染。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厂房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品质管理、成品储存与运输、人员、卫生管理等7部分内容,其实现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是:
1.所有生产加工应有明确的规定,必须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进行系统的检查,并证明能够按照产品质量要求、工艺要求、规格标准进行生产;
2.对生产加工的关键环节和可能的影响因素进行验证并提前制定必要的控制措施;
3.提供所有必需的设施条件,这包括:
(1)资厉合格并经过培训的人员;
(2)适宜的厂房和空何;
(3)合适的设备和设施;
(4)正确的物料、容器和标签;
(5)经过审核的规程文本、制度文本和记录文本;
(6)合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设备;
4.正确的生产指令和质量控制;
5.符合规范要求的生产操作、储存、运输过程;
6.原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控制
7.保存的样品、生产记录。
(二)人员
1.原则。有足够、合格的人员,能承担起保证生产出符合标准要求的保健食品的任务。根据不同人员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规定对企业技术负责人、生产和质管理部门负贵人、专职技术人员、质检人员、一般从业人员不同的要求。
2.重点要求。考虑到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比一般的食品生产有更高的技术和质量要求,《规范》对保健食品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品质管理部门负贵人及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应当注意到,由于所发挥的具体作用和在质量控制体系中承担的职责不同,这些人员不应当是互相替代的,不同职责人员应一当依据相应的授权,承担自己应负的生产或品质管理责任。
岗位培训和正确执行是规范执行好坏的基础。规范特别规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食品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食品监督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三)设计与设施
1.原则。《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中规定的设计与设施的原则是厂房和设备的设计、空间及结构、维护有利于按照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要求实施控制。厂房应避免外界和交叉污染以及其他因素对产品的不良影响,使产生差错的危险降至最低。
2.重点要求。保健食品的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在此
基础上,根据保健食品生产的条件,规定了不同保健食品的生产所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本部分的重点内容是关于洁净厂房和与之相应的辅助设施,洁净厂房的级别要求参考了我国药品规范和国际上通用的洁净要求,同时,根据是否有终末消毒环节,提出了不同的洁净级别的要求。
(四)原料要求
1.原则。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含量和作用是否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料的质量和控制。原料必须与要求的规格标准相一致;所有的原料都必须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2.重点要求。该部分重点从原料采购、储存、投料等环节的鉴定、验收、发放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着手,严格控制原料的来源、产地、质量规格和卫生要求。要求原料从进货到使用前的所有处理过程必须由责任人按照规程进行,保持其原有的品质,免受污染。对各工序应进行记录。购买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的产品用做原料的,进货时视同原料进行管理。
(五)生产过程.
1.原则。生产操作应严格按规定的规程进行,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各工序有专门的岗位规程,流程应按产品数量、质量规格的要求层层验收合格后传递,确保预定的要求。
2.重点要求。生产过程包括原辅料的领取和投料,配料与加工,包装容器的洗涤、,灭菌和保洁,产品杀菌,灌装或装填,包装,标识等内容《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要求包括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生产人员、设备、物料运转一的合理配制、防止交叉污染,装填和灌装环境及成品包装条件等内容。另外,针对某些保健食品生产工艺落后,达不到机械化生产,因而不能保证每批次生产的质量和卫生要求等问题,明确规定了在重点控制的环节要采用机械化操作。为保证规范的正确执行,还规定了对质量和卫生安全方面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制定量化操作标准和记录核对制度。
(六)成品储存与运输
1.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和运输,保证储存时间、温度不对产品构成不良影响。应保留能够反映产品批次、销售对象、数量的记录,以便核对。
2.重点要求。规定了保健食品在出厂前后的质量和卫生保证措施。
(七)品质管理
1.原则。对取样、规格标准、检验以及各相关机构的规程的制定和检查。确定各环节执行规程的标准是否一致。品质管理与生产过程对于保证GMP的完整实施同样重要,品质管理机构与生产机构相互配合和监督,构成
GMP的完整内容。品质管理是GMP的核心所在。
2.重点要求。品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制定品质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必须与所有与生产过程的内容相对应与执行同一般食品厂生产规范相比,《保健食品生产通用技术规范》对食品企业的品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划定了品质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对质量检验所需的设备条件和人员条件、检验要求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八)卫生管理.
1.原则。工厂的一般卫生管理可等同与管理良好的食品企业,达到《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要求。
2.重点要求。内容包括除虫、灭害、有毒有害处理、饲养动物、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对食品厂的卫生设施和管理等方面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本《规范》要求的卫生管理内容按照《食品厂通用卫生规范》执行。
第四节 食品QS市场准入及保健食品GMP认证
一、食品认证的一般程序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一种自主性的质量保证制度,为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良好操作规
范的认知和信赖,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了食品良好操作规范的自愿认证工作。我国台湾自
1989年起开展GMP认证工作,目前经食品GMP认证的食品有饮料、冷饮、面粉、糖果、茶叶、面条、食用油、罐装食品、水产制品、肉制品等近30种。
食品GMP认证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验评审、产品抽验、认证公示,颁发证书、跟踪考核等步骤。
食品企业应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产品类别、名称、成分规格、包装形式、质量、性能,并附公司注册登记复印件、工厂厂房配置图、机械设备配置图、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和培训证书等。
同时食品企业还应提供质量管理标准书、制造作业标准、卫生管理标准书、顾客投诉处
理办法和成品回收制度等技术文件。
二、保健食品GMP审评方法及要求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生产、提高保健食品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加大对保健食品行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制定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以下简称GMP)实施情况的审查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方面,目前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是:
(一)提出申请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查结果认为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可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查。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保健食品生产管理和自查情况;
3.企业的管理结构图
4.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新建厂无需提供);
5.各剂型主要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图;
6.企业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介绍;
7.企业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设备目录;
8.企业总平面图及各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包括人流、物流图、洁净区域划分图、净化空气流程图等);
9.检验室人员、设施、设备情况介绍;
10.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1.洁净区域技术参数报告(洁净度、压差、温湿度等);
12.其他相关资科。
(二)资料审查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通过资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已经或基本达到GMP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安排进行现场
审查。如果通过资料审查认为申请企业不符合现场审查条件的,也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
说明理由。
(三)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人员应为经过一定GMP评价培训的卫生监督人员。审查人员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为基本依据,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现场审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情况应记录在案,并要求随从人员予以确认。
(四) 出具GMP‘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在现场审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判定表”对被审查企业的GMP实施情况做出审查结论。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GMP中具体条款对产品卫生安全的影响程度,审查方法将审查项目分为关键项、
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指对保健食品的安全卫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指对保健
食品的安全卫生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具体的关键项、重点项、一般项在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中标示。GMP审查结果按照审查结果判定表进行审查结
果评定。
审查结果为基本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一次,6个月内整改合格者,核发卫生许可证;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
审查结果为不符合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核销其卫生许可证。
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管理。经审查不符合GMP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符合GMP的企业进行生产,受委托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三、食品市场准入内容
加强食品质童安全监管是国际上的惯行做法,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食品质童安全监管制度,对食品、药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严格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市场准人体系是保证人民群众利益最有效办法。从2002年8月起,国家对米、面、油、酱油、醋5类食品实施保证产品质里必备的条件审查、强制检验以及市场准入制度;2003年实施的食品市场准入的食品主要有10类,即肉制品、奶制品、茶叶、饮料、调味品、方便食品、加工罐头、膨化食品、冷冻食品、速冻米面,计划用3-5年时间全部完成食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从源头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2004-2005年实施市场准入的食品有13类……
1.食品市场准入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检测手段、计量仪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等基本条件,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
第二,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
第三,食品出厂必须加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即QS(Quality
Safety)质量安全标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食品不能进入市场销售。
2.食品市场准入标志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出厂时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QS是质量安全的英文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来获证企业序号。消费者可根据生产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的行政区域与企业标注的厂址进行比较,确定是否存在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行为,也可根据许可证编号表明的企业所在行政区域向该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
3.QS认证体系文件目录
目录:⑴质量方针、质量目标;⑵质量负责人任命书;⑶机构设置;⑷岗位职贵;⑸资源的提供与管理(a、质量有关人员能力要求规定;b、人员培训管理制度;c、设备、设施管理规定;d、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e、设备操作维护规程;f、检侧仪器操作规程);⑹产品设计(a、工艺流程图;b、工艺规程);⑺原材料提供(a、采购管理制度;b、平均质量验证规程;c、原辅料,成品仓库管理制度);⑻生产过程质量控制(a、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b、关键工序管理制度);⑼产品质量检验(a、检验管理制度;b、产品质量检验规程);⑽不合格品的管理(a、不合格品管理办法,b、不合格品管理制度);⑾技术文件管理制度;⑿卫生管理制度;⒀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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